有人問我下面這幾個問題,我決定用一篇文章很認真的回答, 這是問題↓
可以解釋警察基於什麼理由,去限制人民的集會遊行自由嗎?
在民主國家,抗議是被允許的。只有集(我以為應該是更為「極」字較符合發問人的真意)權國家,才會使用暴力管理。



當然必須申明的是,每個人都有立場和角度,相對而生的,回答問題也會因為立場和角度的關係而容有不同。不過透過各自對問題表達看法及背後支持看法架構的理由,進而與不同立場的人達成共識,或者說服,或者比較損益促成選擇的方式,是一種比較良善而理性的公民表達方式。

我一直很不喜歡打這種文章,春花秋月,詠時感傷的東西比起公共議題,在現今台灣的環境裡面,要不惹紛爭的多。(當然自己的能力不足,在這邊引經據典不免有班門弄斧的感覺,更怕自己觀念有所錯漏,誤已就算了,連帶的誤人。)不知道我在打了這篇文章之後,我會不會被現今支持「野草莓」將人民基本權利無限上綱,將台灣這塊土地曾有過的威權統治年代禁止人民集會自由的歲月拿出來,將今日的限制解為昔日威權統治的再現的那群支持者把我的網誌給掀翻。
(我承認我對這群人是存在著無法溝通且容不下反對聲音的偏見。)
(紅衛兵、狂信者、偏執的政治支持者,都是我所厭惡的族群。)

集會遊行法應採的制度不是不容討論,而是不能無限上綱,直接劃為簡單的二元:有,或者無。
而野草莓這麼做了,全有,否則就是全無,剩餘的不論。

如同前幾日所發出的感慨,台灣現在缺少的不是多元的發聲或者對多元的開放競爭,而是寬容的政治文化,以及理性及尊重憲政法治精神的培養。


以下是我對問題的看法↓

在回答問題之前,先分解你給的前提,看看我們能夠推導出些什麼:
民主國家的抗議不只是被允許的,某種程度而言,這也是一個民主國家所必須的。所以這樣推演的結果,似乎就變成了:民主國家的抗議因為是被允許且必須的,所以不應該受到暴力管理→這樣的論述。進一步推導出:警察限制人民的集會遊行自由→限制是一種暴力管理→而我們在前提中指出,民主國家人民的抗議不應受到暴力管理→所以我們得出了結論:警察不應該限制人民的集會遊行自由。乍看之下很合理,但是進一步想呢?



首先先來理解什麼叫做民主國家:民主國家的定義是政府是藉由人民所產生的,且包含了多元政治的運作,並且符合憲政主義原則,如果欠缺多元競爭,喪失包容多元的能力與制度,那便會淪為寡頭政治,又或者雖然多元且政府由人民產生,但欠缺憲政的運作,那麼便淪為暴民政治,所謂的多數暴力即此政體的展現。

至於極權政體乃是基於特定的意識形態所標榜的政治、經濟、社會目標來全盤改造國家,不容任何反對勢力的存在(同時本身對於所標榜的意識形態,不容懷疑,比方說毛澤東文化大革命治下的中國)。威權政體和極權政體很像,但是威權政體乃是維持統治者的獨占權力下,建立於封閉(排他、不平等,即利用某些政治符號來操控群眾,但本身並不見得不容懷疑或者信仰所提出的政治符號。比方說蔣介石在台灣行使統治權時代的中華民國政府)

所以民主國家為了落實政府由人民同意所產生,即民治的標準,必須要透過公開公平的選舉去組織政府,定期改選執政的公職人員,而同時合格的公民在自由抉擇的標準下為投票權的行使。然而直接民權的運作有實際上的困難,所以當代政治制度即出現代議制來實踐,又為了避免出現寡頭政治,開放競爭的多元政治就成為確保民主政體的重要手段。最後,更需採取憲政制度更進一步的保障人民,防止國家濫權,政府的權力必須分權且受制衡,並不得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及自由。

在這樣的前提之下,作為人民基本權利之一,表現自由範疇的集會遊行權利就顯的非常重要,應該要予以保障,而對這種重要基本權利的限制或者剝奪,必須符合比例原則與明確性原則等憲政原則。

也就是說集會遊行是:一、原則在民主憲政國家裏面,是受到憲法保障的重要權利。二、例外情形要對集會遊行的人民做限制的時候,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及明確性原則的限制。

所以,接下來要討論的環節是:警察的管理到底有沒有符合比例原則及明確性原則,又警察的管理是否和暴力管制相當?

在憲政制度的前提下,政府必須遵循著法治國的原則為行政,而警察扮演國家對內統治力量的行使角色,是統治機構強制力行使的實力機關(在此稱實力,非暴力的理由後解)。

合法的集會遊行應予保障,但是不合法的集會遊行,做為國家的實力機關,警察就有義務去排除非法的狀態,以保障其他合法人民的權利。以及合法的集會遊行過程中出現的非法狀態,警察也應該要予以排除,以保障合法集會遊行。

簡單的說,在民眾出現違法狀態之下(不管是不是集會遊行法所規範的行為,我想在現場亂丟垃圾、半夜大鳴喇叭,相關的政府機關也是可以、應該要依相關的法令為職權的行使取締的。)作為在現場維持秩序的警察是必須要行使強制力介入排除的工作的。

→我們在這邊得到了一個小結論:警察是可以限制人民集會遊行權利的。

所以所發問的:「警察憑什麼?」連帶的可以再引伸出:「如果警察有理由,那可以做到什麼程度呢?」

不過是憑什麼理由呢?
警察在行使強制力(不同於其他政府機關多數時候都用公文等徒具形式上,不具備物理上的作用力來行使職權。)限制人民的時候,主要受到以下的限制:
一、法律的依據(明確性、依法行政、法律保留原則)。
二、符合比例原則。
至於有關集會遊行事件中,警察行使強制力的規定,主要請參考下列幾個法令:警察職權行使法、集會遊行法、行政執行法。(如果把法條附上來,大概會膨脹個1千字吧,所以就省略了。)

所以我們現在找到了警察憑什麼如此作為的依據了,那麼有依據了,現場也必須要出現法律所規範的情形,比方集會遊行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未經申請許可,命令或制止解散的,如果今天是沒有被許可擅自舉行的集會遊行,抱歉,警察可以依法解散,那要怎麼解散呢?用講的不理你怎麼辦?同條第2項就告訴我們:關於制止或命令解散可以用強制的手段。針對那種丟汽油彈、石頭已經有實質危險的情況呢?行政執行法第4章或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章的即時強制就可以拿出來用了,甚至已經構成刑法概念上的犯罪行為,更可以直接用刑事訴訟法現行犯為逮捕的動作。(當然要論述完整的話,還是要從個案去一一判斷法律和實際執行的情形,有沒有符合比例原則。)

下面舉幾個例子:
一、警察沒收國旗:重點不在於國旗,在於那是管制區,管制區不管你揮五星旗、國旗或者你的內褲,甚至扮成蝙蝠俠,或是喊的口號是王建民加油!台灣是美國的,一概不管,管制區不給進就不給進,進去用講的不聽,被抬還要反抗,那為了排除你侵入的狀態,只好把你架走,你不給架要動手動腳,怪警察用強制的,用一般法感判斷,符合比例原則吧?

二、警察驅散那些未經申請許可的群眾,在最近受到矚目的集會遊行,似乎都是未經申請,或者申請了但是超出了申請時間,更有甚者是違反了集會遊行的限制,你可以主張你的主張,但是使用到暴力或者不作為的(拒絕解散)違法方式,已然構成了法律規定,警察得為介入排除的情形。


既然法律規範的很清楚了,在那邊揮說警察執法過當,已然踰越法律授權的程度,那就去提告吧。不是沒有法院沒有行政救濟的管道,為什麼不呢?為什麼大家還是愛來這套訴諸媒體,大聲的人就贏,人多就是真理的這種多數暴力、倚靠著人情來爭取權利的方式呢?如果今天是在訴訟之後,被「OO黨」開(誰家開的和被起訴人的政治立場相左)的法院判警察執勤並無過當,你覺得法院根本就是狗扯蛋,一定是被「OO黨」所迫害、收買了,就去集會遊行吧!真的,我也支持你這麼做,在制度內尋求不了救濟,改走體制外的作法是必然也必須的。

還是老話一句,你要先學會尊重人,才能期待別人會尊重你。你不尊重人,那就別怪別人不尊重你。你如果尊重人但人家不理你,我想其他人是看的出來的,而不是先以自由為名,侵犯別人的權利(你問問那些因為非法集會遊行被堵在路上趕上班上課、跑三點半、接生、急救、尿急的人,他們的權利有沒有受到侵害),先以自由發聲為名,就說不讓我出聲即是打壓,但是按照遊戲規則,演講時間3分鐘要下台,你講到30分鐘,被扣光分數,下來靠杯說評審打壓,你講的多好多棒為什麼會被扣分到沒得獎,是同樣的道理。

希望這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以下是情緒性的發言↓
(所以重點不在你有沒有拿國旗,國旗是無辜的,你平常不愛她,到要鬧事的時候才拿他出來遮掩自己腳下跨越管制區的腳步。)
(那種表明了我就是要來挑臖、找事跑到攔檢站或者機場,然後說:「我是路過、經過、走過的不行嗎?」是一般用路人,還是該被歸納為:來找碴具有高度攻擊性、危險性或者是準備非法集會遊行者,這個我想應該也是很明顯的。你要馬就低調的進去之後再高呼嘛!再那邊靠杯說:警察阻止我不讓我進去,你是警察你會放一個擺明我就是來亂的人進去嗎?)
(折斷國旗:是的,全世界都看到記者拍到警察在折國旗,殊不知國旗是被架走不爽鬧事的立委和群眾折的要斷不斷之後,丟在現場的。很不幸的是,負責收拾現場的警察為了好收集(就像颱風天在收要斷不斷的樹枝一樣),啪!很好,快門和動作同時,警察就變成折斷國旗的兇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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